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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工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10日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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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2016)6号]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基地: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落实河北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将《河北工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

2016年11月10日

河北工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和《河北工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预算编制

第一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编制经费预算。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各单位应分别根据研究任务编制预算,由承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

第二条直接费用具体支出预算编制。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校内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汽油、柴油、煤、天然气等)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含参加学术会议)等国内学术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

(六)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开发而组织举办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进展等活动所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邮寄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可按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咨询费用。

(十一)社科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出版费等。

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分别按其管理规定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间接费用为项目资助总额的30%,没有间接费用的项目不得编制绩效支出。

学校作为承担单位承接的科研项目,如需向合作单位拨付间接费用比例,应与研究任务比例相当;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预算申报书(合同)中与承担单位约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保障学校及自身权益。

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约定中没有明确间接费用的项目,学校按总金额提取5%的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项目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学校科技计划的横向项目提取3%的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支出内容不应与上述费用重复,并确保与项目的相关性。

第五条除上述列支内容外,横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还包括税款等,由学校代扣代缴。

第六条横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经费预算经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审核后,报学院(部)和财务处备案后,经费方可使用。

第二章预算执行

第七条科研经费审批实行项目负责人、所属学院(部)和学校“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学院(部)、学校各级次实行专人审批的管理制度。机关、教辅单位人员科研项目归专业技术职务所聘岗学院(部)管理。

第八条项目经费到达学校财务处后,财务处及时通知科研院确定经费所属项目,由科研院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经费使用手续。财务处应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对于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对权责关系和经费分配进行约定,按批复的预算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拨付经费。项目经费一般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研究期内按财务支出进度要求使用。

第九条各级审批限额。单笔支出在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学院(部)审批;单笔支出在5万元以上(含),由项目负责人、学院(部)审核,科研院审批;单笔支出超过10万元(含),由项目负责人、学院(部)、科研院审核,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直接费用支出。

(一)设备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项目负责人须按照学校固定资产购置流程办理;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并与之配套的备品备件,应纳入设备费列支。试制设备为过程产品(即为完成研究任务而研制的零部件或工具性产品)时,试制设备发生的相关成本在设备费列支。

(二)材料费:支出要写明具体购买材料的名称、数量、采购价格等,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需提供采购合同,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由国资处组织采购,10万元以上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需有入库手续或验收人签字,购买材料过程中的交通运输费、装卸费和整理的费用可计入材料费。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研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也可以支付给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包括委托外单位发生的数据加工费。

报销时需提供收费项目明细、测试清单、收费标准等,3万元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费需提供相关合同(协议),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由国资处统一组织采购,10万元以上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四)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报销时,要说明何种动力装置使用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项目组成员差旅费开支标准与报销按学校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非项目组成员代为出差发生的差旅费,项目负责人应说明代为出差的理由,比照学校教职工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由于特殊情况,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超标的,说明原因并按程序报较正常审批权限高一级权限的人员审批后报销。若报销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的,不给予出差期间的交通补助。

因科研任务确需租用车辆到外地出差(若使用私人车辆到外地出差,必须经项目负责人提前批准,当事人承诺承担一切责任),发生的车辆租赁费、汽油费、停车费、过路费按差旅费报销,报销时填写外出行程单,并经审批人签字,实行一事一单。

如在其他高校、厂矿企业宿舍或农宅住宿,不能开具正规住宿发票的,可出具盖有以上接待单位公章的收据或相应收款凭条(仅限农宅),按正常程序报销;若没有发生住宿费,由提供住宿方出具住宿证明,按正常程序报销补助,搭车出差或只有单程车票的,可用住宿费或住宿证明佐证出差天数,按正常程序报销,不能证明出差天数的,只按路途天数计发出差补助。

(六)会议费:会议费开支标准与报销按学校会议费管理规定执行。报销时应提供学院(部)领导审批的会议手续、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通知和会议费用明细表,不得包含专家咨询费等开支。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研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销时应提供相关邀请函、批件、出国行程表等凭据。项目组成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费用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列支。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不应由科研经费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不应列支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通讯费。印刷费须提供印刷清单(发票内容填开明细的除外),印刷清单上须注明业务发生的时间、印刷内容、印刷数量、经办人签名等。

(九)劳务费:劳务费发放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劳务费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银行账号(邮寄地址)、劳务内容、劳务时间、本人签字等基本信息。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由财务处通过银行转账到提供劳务者个人银行卡,或由报销人通过银行转到劳务者个人银行卡,或通过邮局汇款给提供劳务者本人,持转账汇款记录到财务报销,税金从劳务费中列支。

特殊情况下,如科研野外作业雇佣当地农民等以现金形式支付劳务费的,须提供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信息,并由收款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按程序报较正常审批权限高一级权限的人员审批;由他人代领的须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并按程序报较正常审批权限高一级权限的人员审批。

(十)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科研项目人员及该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支付原始凭证上应有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银行账号(邮寄地址)、咨询内容、咨询时间、领取人签字等基本信息。经项目负责人和学院(部)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由财务处通过银行转账或邮局邮寄到提供劳务者本人。特殊情况下以现金形式支付专家咨询费的,须按程序报较正常审批权限高一级权限的人员审批。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印刷费等属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达到省或学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对于科研仪器设备,学校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采购合同向财政部门备案。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向财政部门备案采购计划,实行备案制。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原则上应实行“公务卡”结算。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使用公务卡且确需发生的支出,经办人应提供收款单位出具的无法刷卡证明,由学院(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一)学校管理费: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消耗,水、电、气、暖消耗的费用以及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学校对项目的管理补助,纵向项目一般为总经费的5%,横向项目为3%。

(二)绩效支出: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支出总额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其他特殊项目,按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绩效支出发放。

(一)绩效支出必须在项目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发放,发放对象为项目组成员。一般在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通过后两次发放(首次发放绩效不超过预算总额70%),也可由课题组提出,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发放。

(二)项目研究按进度正常开展,中期检查和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组人员贡献提出绩效分配方案,提出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向人事处提交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经人事处、科研院核准绩效分配方案,由财务处通过转帐方式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不再发放绩效支出,并有权收回已发放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的;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的;

(三) 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验收不合格的;

(四)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

(五)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预算调整

第十五条纵向项目经费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时,由项目负责人按以下程序核批:

(一)项目经费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经费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合作单位间调整预算,或合作单位发生增减变化需要调整经费预算,应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三)项目经费预算总额不变,自然科学类项目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可根据工作实际调增、调减;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支出预算调减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社科项目中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调剂,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部)审核,科研院审批,财务处备案。若突破上述原则,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横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经费预算如需调整,应持委托方或成果转化受让方同意证明并报学院(部)审核,科研院、财务处备案;合同中未约定经费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学院(部)审核,科研院、财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决算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清理账目,按照科研项目收支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决算,按要求进行财务审核和决算审计。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负责人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的,可向科研院提交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申请,由科研院根据原项目的主管部门规定确定使用期限,无明确规定使用期限的,可在验收后2年内使用。到期后经费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的科研经费,直接转入原项目编号继续使用,期限为2年,2年内未用完按结余资金处理。

第二十条横向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可依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的,且属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可按照学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工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校科[201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科研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